離婚有哪些方式?
在台灣,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也叫兩願離婚)和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是最常見也最簡單的方式。只要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把條件談好、簽好離婚協議書,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姻關係就正式解除了。不需要上法院、不需要打官司,雙方好聚好散就能完成。
裁判離婚則是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離婚條件談不攏的時候,由想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法官來判決。不過裁判離婚不是你想離就能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才行。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折衷的方式叫做調解離婚,就是雙方到法院進行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如果調解成功,效力等同法院判決,不需要再另外打官司。
什麼情況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如果另一半不願意離婚,你必須證明有民法第 1052 條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法院才會判准離婚。法律列出了以下十種情形:
一、重婚——對方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又跟別人結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俗稱的外遇、通姦。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不管是肢體暴力還是嚴重的精神虐待,只要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就算。
四、對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被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例如對方毆打你的父母,或者對方的父母長期虐待你,嚴重到無法一起生活。
五、惡意遺棄——對方故意不回家、不照顧家庭、不負擔生活費,而且這種狀態一直持續。
六、意圖殺害他方——對方有蓄意殺害你的行為。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對方失蹤超過三年,完全聯絡不上。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除了這十種法定事由之外,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還有一個「概括條款」:如果有前面十種以外的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夫妻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如果那個重大事由主要是你造成的,你就不能用這個理由來訴請離婚。
實務上,很多離婚案件都是依據這個概括條款來訴請的。例如夫妻長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價值觀嚴重衝突等,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是否已經名存實亡來做判斷。
協議離婚要怎麼辦?有什麼要注意的?
協議離婚的程序看起來很簡單,但有幾個法律上的要件必須遵守,少了任何一個,離婚就可能被認定無效。根據民法第 1050 條的規定:
第一,必須以書面為之。 口頭約定離婚是不算數的,一定要有書面的離婚協議書。
第二,必須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 這兩位證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並且必須親自了解雙方確有離婚之意思。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找了證人但證人根本不知道離婚的事,這樣的見證是無效的。
第三,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簽好協議書、找好證人之後,雙方還要一起(或委託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才正式生效。
離婚協議書本身沒有固定的格式,但建議至少要包含以下內容:雙方的基本資料、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親權歸屬、子女扶養費的金額和支付方式、財產分配的約定、以及兩位證人的簽名。
我們的專業律師特別提醒: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簽了就好,忘了去辦登記,結果法律上還是已婚狀態。也有人急著簽字,沒有仔細想清楚條件就答應了,事後才後悔。離婚是人生大事,建議在簽協議書之前,先諮詢律師確認內容是否周全、是否保障到你的權益。
離婚財產要怎麼分?
這是很多人最關心的問題。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規定,離婚的時候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計算方式是這樣的:先算出雙方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婚後財產),再各自扣掉婚姻期間的負債,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然後比較雙方的剩餘財產,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可以向財產比較多的那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舉個例子:小明婚後累積了 500 萬的財產、負債 100 萬,剩餘財產是 400 萬。小美婚後累積了 200 萬的財產、負債 50 萬,剩餘財產是 150 萬。差額是 400 萬減 150 萬等於 250 萬,小美可以向小明請求 125 萬(250 萬的一半)。
不過有幾種財產是不用列入分配的: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根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的規定,婚後因為繼承、受贈而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如果你在婚姻期間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離婚時對方是不能分這筆錢的。
慰撫金。 因為精神損害賠償而取得的慰撫金,也不列入分配。
另外,如果分配的結果對付出比較多的一方明顯不公平,法院可以依照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的規定,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例如一方好吃懶做、不務正業,甚至揮霍家產,法院可能會減少他可以分配到的金額。
贍養費是什麼?什麼情況可以請求?
贍養費和扶養費不一樣,贍養費是給「前配偶」的,扶養費是給「小孩」的,很多人會搞混。
根據民法第 1057 條的規定,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如果這一方對於離婚沒有過失,就可以向對方請求相當的贍養費——重點在於請求的一方自己對離婚沒有過失。
簡單來說,贍養費的請求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第一,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不是離了婚就可以跟對方要錢,而是離婚之後你確實沒辦法維持基本生活。例如結婚後長期在家照顧小孩、沒有工作收入和謀生能力,離婚後短期內無法經濟獨立,這種情況就可能符合。
第二,請求的一方對離婚沒有過失。 如果是因為你外遇、家暴等原因導致離婚,你就不能反過來跟對方要贍養費。
贍養費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財產狀況、生活需要等因素來決定。要注意的是,贍養費只限於「判決離婚」的情形,如果是協議離婚,就看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怎麼約定。
離婚可以跟對方要求損害賠償嗎?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 1056 條的規定,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的無過失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這裡的損害分兩種:
財產上的損害: 例如因為離婚而必須搬家的費用、因為對方的行為導致你的財產受損等。
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如果你精神上受到很大的痛苦,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對方外遇造成你嚴重的精神打擊,法院可能會判給你精神慰撫金作為補償。
但前提是:請求的一方必須是「無過失」的。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就要看誰的過失比較嚴重,法院會依照具體情況來判斷。
配偶外遇,訴請離婚有時間限制嗎?
有的。根據民法第 1053 條的規定,對方有外遇(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情形,有兩個時間限制:
第一,知道外遇後超過 6 個月就不能訴請離婚。 從你知道對方外遇的那天起算,必須在 6 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外遇發生後超過 2 年就不能訴請離婚。 即使你一直不知道,從外遇發生的時間起算,超過 2 年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另外,如果你事先同意、或者事後已經原諒了對方的外遇行為,也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訴請離婚。
我們的專業律師提醒:發現另一半外遇的時候,情緒一定非常激動,但千萬不要因此拖延或衝動行事。建議先冷靜下來諮詢律師,了解你的權益和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在時效內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離婚後小孩的扶養費可以不付嗎?
不行。根據民法第 1116 條之 2 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結婚被撤銷而受影響。白話來說:不管你們的婚姻關係怎麼變,小孩永遠是你的小孩,扶養的責任不會消失。
即使小孩的親權歸給了另一方,沒有取得親權的那一方,還是要按照約定或法院裁定的金額支付扶養費。這是法律上的義務,不是你「想給才給」的事情。
如果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你可以: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準備好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和對方未支付的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 20 天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對方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就需要走正式的訴訟程序。
聲請強制執行。 拿到確定的支付命令或法院判決後,如果對方還是不付,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的薪水、存款或其他財產。
建議在寄出支付命令之前,先寄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一方面留下書面紀錄,一方面給對方一個自動履行的機會。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事項,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離婚後最常發生的糾紛之一,就是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事項,例如不付子女學費、不按照約定的時間讓你探視小孩、不交付約定的財產等。
離婚協議書是一份有效的契約,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義務去遵守。如果對方不履行,你可以依照約定的內容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金錢給付的部分),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
不過有一點要特別注意:離婚協議書如果有經過公證,而且約定了「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那你可以直接拿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另外打官司。這也是我們建議離婚協議書最好做公證的原因——省下未來可能的訴訟成本和時間。
正在考慮離婚?讓我們幫你釐清權益
離婚不只是感情的結束,更涉及到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扶養費、贍養費等一連串的法律問題。每一個決定都可能影響你未來很長一段時間的生活,不能不慎重。
不管你是正在考慮要不要離婚、已經決定離婚但不知道怎麼談條件、還是離婚後遇到對方不履行約定的問題,都歡迎聯繫律師來幫我的專業律師。我們可以幫你分析情況、保障權益、找到對你最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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