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訴訟實例

離婚案例:丈夫離家 9 年不聞不問,法院判准結束 50 年婚姻

最後更新 2026/6/19

離婚分居判決離婚家事案件案例

案情摘要:結婚快 50 年,卻已經分居 9 年

甲女士和乙先生結婚將近 50 年。9 年前,兩人因為一次嚴重的爭吵,乙先生憤而離家,搬去和自己的弟弟同住,從此再也沒有回來。

其實在分居之前,兩人的關係就已經很冷淡了——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卻幾乎沒什麼對話。乙先生離家之後,情況更是雪上加霜,不但完全斷了聯繫,對家裡的大小事也一概不管,所有家庭開銷都落在甲女士一個人身上。

甲女士最後認為,這段婚姻早就名存實亡,繼續拖下去對誰都沒有意義,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怎麼認定這個案子?

法院依據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來審理這個案件。這條法律規定,如果夫妻之間發生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且不是只有請求離婚的那一方有責任,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那什麼叫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的判斷標準是:如果換成任何一個人處在同樣的情境,都會認為這段婚姻已經沒辦法再走下去了,那就構成重大事由。

在這個案子裡,法院認定了幾個關鍵事實:

第一,長期分居且毫無互動。 夫妻已經分開住了 9 年,這段期間幾乎沒有任何聯繫,更不用說共同生活了。

第二,雙方都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 乙先生離家後完全不關心家庭,不負擔家計,也沒有任何想要修復關係的行動。甲女士則是獨自承擔一切,最終選擇訴請離婚。

第三,婚姻破裂的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法院認為,婚姻走到這一步,不能只怪其中一方。既然雙方都有責任,甲女士作為請求離婚的一方,依法有權提出請求。

最終,法院判准離婚。

長期分居就一定能離婚嗎?

很多人以為,夫妻只要分居夠久,法院就會判離婚。但其實沒有這麼簡單。

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分居超過幾年就自動可以離婚」。法院要看的是整體情況——分居的原因是什麼?分居期間雙方有沒有嘗試溝通?有沒有一方明確表達不願意維持婚姻?家庭責任是怎麼分擔的?

在這個案子裡,法院之所以判准離婚,不只是因為分居了 9 年,更重要的是:乙先生離家後完全不負責任、不聞不問,兩人之間已經沒有任何夫妻之間應有的信任、關心和互相扶持。這些因素加在一起,才構成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想離婚但對方不同意,該怎麼辦?

在台灣,離婚有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簽好離婚協議書,找兩個證人簽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可以了。這是最快、最省事的方式。

判決離婚(訴訟離婚):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或是根本聯繫不上對方,就只能走法院訴訟這條路。依照民法第 1052 條的規定,必須證明有法定的離婚事由,法院才會判准。

很多當事人來找我們諮詢時,最常問的問題就是:「對方死都不簽字,我是不是就永遠離不了婚?」答案是:不會。只要你能證明婚姻確實已經破裂到無法修復的程度,法院是會判准離婚的。但這需要充分的證據和適當的法律策略,建議及早尋求律師協助。

訴請離婚時,還有哪些事情要一起處理?

離婚不只是解除婚姻關係而已,通常還會牽涉到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 子女監護權(親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要決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
  • 子女扶養費: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每個月要負擔多少扶養費
  • 夫妻財產分配:婚後財產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贍養費:在特定條件下,經濟弱勢的一方可以請求贍養費

這些問題如果能在離婚前就談妥,可以省下很多時間和訴訟費用。如果談不攏,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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