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借錢給朋友、做生意收款、還是租房子收押金,很多人都會用到「本票」。但你真的知道本票要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嗎?簽了本票之後,如果對方不付錢,又該怎麼處理?
本票看起來只是一張紙,但它在法律上有非常強的效力——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打官司。正因為如此,簽本票之前一定要搞清楚相關的法律規定,才不會吃虧。
這篇文章整理了大家最常問的本票法律問題,律師來幫我用最白話的方式一次幫你解答。
本票到底是什麼?跟支票有什麼不同?
本票是一種「票據」,簡單來說就是發票人(簽本票的人)承諾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筆錢給持有本票的人。
根據票據法第 3 條,本票的定義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跟支票不同的是,本票是由簽發的人自己付錢,而支票是委託銀行從帳戶裡付錢。也因為這個差別,本票不需要有銀行帳戶就能開,使用門檻比支票低很多,所以在民間借貸、商業交易中非常普遍。
更重要的一點是:本票到期如果對方不付錢,執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需要先打官司——這是本票最強大的地方,也是很多人選擇用本票的原因。
本票上面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本票要有法律效力,必須記載法定的「應記載事項」,少了任何一項,這張本票可能就無效。
根據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的事項包括:
-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票面上要清楚寫著「本票」兩個字
- 一定的金額:要寫明確的金額數字
- 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要寫明收錢的人是誰(但這項有例外,後面會說明)
- 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句:要寫「憑票無條件支付」之類的文字
- 發票日期:簽發本票的日期
- 發票人簽名:發票人一定要簽名
另外,到期日和付款地雖然是常見的記載內容,但就算沒有寫,法律也有補充規定(下面會說明),不會因此讓本票無效。
實務上的建議:雖然法律對某些項目有補充規定,但為了避免日後爭議,還是盡量把所有欄位都填寫完整。尤其是金額、日期和簽名,這三項絕對不能少。
本票上的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嗎?
可以。根據票據法第 6 條,票據上的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也就是說,你可以親筆簽名,也可以用印章蓋章,兩者都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要注意,如果是用蓋章的方式,建議使用有向戶政機關登記的印鑑章,這樣在發生爭議時比較容易證明是本人所為。
如果你是收本票的那一方,最穩妥的做法是請對方簽名加蓋章,雙重保障。
本票金額的數字和國字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這個情況在實務上還蠻常見的。例如數字寫了「100,000」,但國字寫的是「拾伍萬元」,這時候要以哪個為準?
根據票據法第 7 條,票據上記載金額的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為什麼是以文字(國字)為準呢?因為阿拉伯數字比較容易寫錯或被竄改(例如把 1 改成 7),而國字相對不容易被變造,所以法律選擇以文字作為認定標準。
所以不管是開本票還是收本票,都要特別注意國字和數字的金額是否一致,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本票忘記寫到期日會怎樣?
不會因此無效,但效果會不太一樣。
根據票據法第 120 條第 2 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白話來說,如果你簽了一張本票但沒寫到期日,那這張本票就等於「隨時可以來要錢」。持有本票的人不需要等到某個特定日期,隨時都可以拿著這張本票來要求你付款。
這對發票人來說其實是不利的——因為你完全無法預期對方什麼時候會來要錢。所以簽本票的時候,建議一定要寫清楚到期日,保護自己的權益。
本票沒有寫受款人的名字,還有效嗎?
有效。根據票據法第 120 條第 3 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意思就是:如果本票上面沒有指定誰是受款人,那誰拿到這張本票,誰就是受款人。這種本票有點像「無記名」的概念,持有它的人就可以主張權利。
但這也代表風險比較高——如果這張本票不小心遺失或被偷,撿到的人理論上也可以主張自己是執票人。所以建議在開本票的時候,還是把受款人的姓名寫清楚比較安全。
本票沒有寫付款地怎麼辦?
也不會因此無效。根據票據法第 120 條第 5 項,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也就是說,如果本票上面沒有特別註明要在哪裡付款,就以簽發本票的地點作為付款地。而如果連發票地也沒有寫呢?依同條規定,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在實務操作上,付款地的記載主要影響的是管轄法院——也就是萬一要聲請本票裁定的時候,要向哪個法院提出。所以建議還是填寫完整,減少日後的麻煩。
本票的利息怎麼算?
本票的利息計算,要看票面上有沒有特別約定。
根據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同法第 28 條,本票發票人如果有在票面上記載利率,就按照記載的利率計算。如果有寫要付利息,但沒有寫利率是多少,那就依年利率 6% 計算。利息從發票日起算,除非另有約定起算日。
這邊要特別注意:年利率 6% 其實不算低。如果你簽了一張本票,上面寫了「附利息」但沒有約定利率,等於你要付年利率 6% 的利息。所以簽本票的時候,利息和利率的條件一定要看清楚。
另外提醒,如果本票到期後持票人去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准許的利息通常是依據票面記載。如果票面沒有記載,則按照法定利率年利率 5%(依民法第 203 條)計算遲延利息。
對方不付錢,本票要怎麼強制執行?
這是本票最有力的特色——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不需要先告對方。
根據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具體流程是這樣的:
第一步:提示本票。 在到期日(或見票即付的情況下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如果對方不付,就取得了追索權。
第二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向發票人住所地或付款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需要準備本票正本、聲請狀,並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按本票金額分級計算——未滿 10 萬元為 500 元、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為 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 1,000 萬元為 2,000 元,金額越高費用越高(金額分級的具體數字以聲請當時的現行規定為準)。
第三步:收到法院裁定。 法院審查後會發出裁定書,准許對本票金額強制執行。
第四步:聲請強制執行。 拿到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發票人的財產。
整個流程最快大約 2-4 週就能拿到裁定,比打民事訴訟快得多。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債權人在借錢的時候會要求對方簽本票——萬一不還錢,可以用最快的速度走法律程序。
分期付款的本票,有一期沒付會怎樣?
後果很嚴重——剩下所有還沒到期的金額,會被視為全部到期,一次要付清。
根據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同法第 65 條第 2 項,分期付款的本票,如果有任何一期到期未獲付款,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舉個例子:小陳簽了一張 30 萬元的本票,約定分 6 期,每期 5 萬元。如果第 2 期到期了小陳沒有付,那剩下的第 3 到第 6 期(共 20 萬元)就會被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可以一次要求小陳支付全部 20 萬元加上第 2 期欠的 5 萬元,總共 25 萬元。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如果債務人連一期都付不出來,大概率後面幾期也會出問題,所以法律允許債權人提前要求全額清償。
所以如果你簽了分期本票,一定要按時繳款,否則一期沒付,全部金額就會一次到期。
簽本票的注意事項總整理
最後幫大家整理一些實務上的重點:
如果你是簽本票的人(發票人):
- 金額、日期、到期日一定要填清楚,不要留空白讓人填寫
- 國字和數字的金額要核對一致
- 利息條件要看清楚再簽
- 空白本票千萬不要簽——簽了等於給對方一張空白支票
- 付完款之後,記得要求對方歸還本票正本
如果你是收本票的人(執票人):
- 確認應記載事項都有填寫完整
- 受款人欄位最好填上你的名字
- 妥善保管本票正本,遺失就很麻煩
- 注意本票的消滅時效:對發票人的追索權,自到期日起算 3 年(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
本票的法律規定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幾個關鍵重點,就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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