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人起了糾紛,想處理卻不想直接上法院打官司——這種情況其實非常常見。不管是鄰居噪音、車禍賠償談不攏、還是借錢對方不還,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可不可以去調解?」
答案是可以的,而且調解是台灣法律制度裡一個非常實用、免費又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這篇文章讓律師來幫我的專業律師幫你整理清楚,到底哪些案件可以聲請調解、怎麼聲請、流程是什麼,以及調解成立之後有什麼法律效力。
調解委員會是什麼?跟法院有什麼不同?
調解委員會是各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的機構,專門協助民眾處理糾紛。你可以把它想成一個「由公正第三方主持的協商會議」——雙方坐下來,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試著找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跟上法院打官司比起來,調解有幾個明顯的好處:
- 不用花錢:聲請調解原則上免費,不用繳裁判費(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規定,除了勘驗費用由當事人實支實付外,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
- 速度快:不用等法院排期,通常幾週內就能安排調解
- 氣氛比較緩和:不像法庭那麼嚴肅對立,比較像開會討論
- 調解成功等於判決: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
哪些糾紛可以聲請調解?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可以處理的案件分為兩大類:
一、民事事件
只要是私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幾乎都可以聲請調解。常見的類型包括:
- 債務糾紛:朋友借錢不還、貨款未付
- 租賃糾紛:房東不退押金、房客積欠房租、修繕責任爭議
- 買賣糾紛:商品有瑕疵、交易條件爭議
- 損害賠償:車禍賠償、物品損壞
- 鄰居糾紛:噪音、漏水、佔用空間
- 不動產糾紛:土地界線、共有物分割
基本上,只要是兩個人(或兩方)之間因為財產、權利產生的爭執,都屬於民事事件的範圍,都可以試著透過調解來解決。
二、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所謂「告訴乃論」就是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追訴的犯罪。這類案件因為性質上屬於比較輕微的犯罪,法律允許雙方透過調解來和解。常見的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包括:
-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雙方打架、推擠受傷
-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車禍導致對方受傷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在公開場合辱罵他人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 毀損罪(刑法第354條):故意毀壞他人物品
- 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第315條):偷看他人信件
要特別注意的是,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不能調解。像是竊盜罪、詐欺罪、重傷害罪等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就算雙方想和解,也沒辦法透過調解委員會來處理(不過民事賠償的部分仍然可以調解)。
聲請調解有什麼限制嗎?
有一個很重要的限制必須知道: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如果案件已經在法院進行訴訟,而且第一審的言詞辯論已經終結,就不能再聲請調解了。
「言詞辯論終結」是什麼意思?白話來說,就是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已經結束,法官準備要做出判決了。到了這個階段,案件即將有結論,法律上就不允許再跑回調解程序。
所以,如果你打算走調解,建議趁早。越早聲請,雙方還有比較大的空間可以談。
怎麼聲請調解?要準備什麼?
聲請調解的流程其實非常簡單,不需要請律師,自己就能辦。
去哪裡聲請?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要看你的案件屬於民事還是刑事,聲請的地點不一樣:
- 民事事件(債務、租賃、車禍賠償、鄰居糾紛等):向對方(他造)的住所、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
- 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普通傷害、過失傷害、毀損等):向對方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
- 此外,如果雙方都同意、受理的公所也同意,也可以由該公所調解,不受上述限制。
舉個例子(民事):你住在台中北區,跟住在台中西區的房東起租賃糾紛,民事事件要以對方住所地為準,所以向西區公所(房東住所地)聲請調解。
再舉個例子(刑事):發生車禍造成對方受傷,這屬於過失傷害(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你可以選擇向對方住所地,或是車禍發生地(犯罪地)的公所聲請調解。
怎麼聲請?
兩種方式都可以:
- 書面聲請: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書,寫明雙方姓名地址、糾紛經過、你的訴求
- 言詞聲請:直接到公所口頭說明,由承辦人員幫你做成筆錄
通常只要帶身分證就可以辦了。如果有相關的證據資料(合約、收據、對話紀錄等),建議一起帶去,方便調解委員了解情況。
聲請之後多久會調解?
公所收到聲請後,通常會在 1 至 2 週內安排調解日期,並通知雙方到場。速度比法院快非常多。
對方不來調解怎麼辦?
這是很多人擔心的問題。實務上,調解是自願性質的,公所會寄通知給對方,但對方可以不來。
不過,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調解就會被視為不成立。但如果調解委員認為這個案件有調解成立的希望,可以再安排一次調解日期。
如果對方真的擺明不想調解,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不過你之前聲請調解的紀錄,可以作為「你已經試過和平解決」的證明,這份紀錄可以證明你曾嘗試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
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效力?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製作調解書,送到管轄法院進行核定。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這代表什麼?
- 對方不履行,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不需要再打官司,你可以直接拿調解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財產、薪水
- 有既判力:同一件事情不能再提起訴訟
- 民事調解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等於手上拿到了一張跟判決一樣有效的文件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建議,如果能調解成功,效果其實跟打贏官司是一樣的,而且省下大量時間和費用。
調解跟法院調解、和解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會搞混這幾個名詞,這裡簡單說明:
- 鄉鎮市調解(本文介紹的):在公所進行,調解委員主持,免費,成立後送法院核定
- 法院調解:在法院進行,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通常是起訴前法院安排的程序
- 和解:雙方私下談好條件,沒有第三方介入,建議要簽書面和解書
三種方式都可以解決糾紛,差別在於效力和程序的正式程度。鄉鎮市調解因為免費又有法律效力,通常是最推薦的第一步。
什麼情況下建議先諮詢律師再去調解?
調解雖然不需要律師陪同,但以下幾種情況,建議先找律師聊聊,了解自己的權利和合理的賠償範圍:
- 金額比較大的案件:賠償金額超過 10 萬元以上,怕自己談虧了
- 法律關係複雜:不確定自己有沒有理、該主張什麼權利
- 對方態度強硬:擔心在調解現場被對方的說法帶著走
-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告訴乃論的案件,撤告和賠償的條件要一起談,需要注意的細節比較多
律師不一定要到調解現場,但事前幫你分析案情、建議合理的訴求範圍,可以讓你在調解時更有底氣,不會輕易讓步太多。
需要幫忙嗎?讓律師來幫你
不管你是跟人有債務糾紛、車禍賠償談不攏、還是鄰居問題想處理,調解都是一個值得優先考慮的方式。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案件適不適合調解、該怎麼準備、或是調解不成後該怎麼走法律程序,歡迎聯繫律師來幫我的專業律師,讓我們協助你找到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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