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與機車擦撞逃離現場,肇事逃逸遭判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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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駕駛自用小客車,由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使。當時行經該路段與安業街口時,跨越分向限制線貿然左轉。這時,被害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與○○○所駕駛車輛同向行駛至該處,兩車發生擦撞。這起事故導致被害人受有左側手肘擦挫傷、左側小腿擦挫傷、右側手部擦挫傷等傷害。然而,○○○肇事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下任何身分及聯絡方式,也未報警處理或召救護車前來救助,而是駕車離開了現場。事後,被害人報警處理,才循線查悉上述事故情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依刑法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最後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刑法第185條之4是規定肇事逃逸罪的條文,其主要內容是當一名駕駛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有傷害或死亡,並逃逸時,將會處以一定的刑罰。若是致人傷害而逃逸者,將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將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若是該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並無過失,即非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事故,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逃逸」的禁止是肇事逃逸罪的重點,若肇事者在事故現場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未獲得對方人員同意、或未留下可以聯繫的資料,而逕自離開現場,即被視為逃逸行為。

此案法官考量被告在犯後能夠認罪,表示悔過並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最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個月。

一件肇事逃逸的車禍案件通常會同時構成肇事逃逸罪跟過失傷害罪,除非無人傷亡,過失傷害的部分最好的解決方法是想辦法與對方和解,讓對方撤回傷害告訴。但肇事逃逸是公訴罪,這部分並無法因為對方同一和解不追究就免去刑責,但被告可以透過與受害人和解及認罪態度等方式來爭取輕判或緩刑。

肇事逃逸案件律師可以幫上以下幾點:

  1. 為被告進行辯護:律師可以協助被告分析案情,確認證據的強弱,並為被告進行辯護,力圖減輕被告的刑責。
  2. 協助進行和解:若有人在車禍中受傷,律師可以協助被告與受害人進行和解,透過賠償金的支付,展現良好犯後態度,爭取緩刑或輕判。
  3. 為被告提供建議:律師可以提供法律上的建議,例如建議被告如何處理證據,該如何陳述自己的說詞等。
  4. 協助處理相關程序:律師可以協助被告處理相關的法律程序,例如車禍鑑定、調解、強制險理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