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傳訊要回越南從此失聯,夫訴請離婚獲准

乙○○和甲○○○於108年在越南結婚,並於年底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後他們生活在新北市土城區,但是由於他們成長背景和價值觀差異甚大,感情漸漸疏遠。110年的某一天,甲○○○突然傳訊息告訴乙○○說他要回越南,之後再也沒有回應乙○○的任何訊息。乙○○心想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是在隔年向新北地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並獲得法官判准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如果夫妻間出現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夫妻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謂的「重大事由」是指婚姻已經出現了無法修復的裂痕,沒有恢復的可能性,必須依據客觀標準進行判定。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是婚姻關係成立的目的,夫妻雙方應互相信任、互相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同居則是夫妻雙方的義務,這是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的。同居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義務,即使夫妻分居,也應該保持同居義務。如果夫妻分居已達到一定時間,社會普遍認為此一分居事實對夫妻婚姻關係產生重大的嫌隙,就可以認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並有可能成為請求離婚的依據。

甲○○○回越南後就再也沒有回來台灣,兩人已經分居約2年了,也斷絕了與乙○○的聯繫,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已經發生了重大的問題,而且任何人處在同樣的情境,全都將失去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關係的希望,顯然存在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所以乙○○主張這段婚姻已經破裂無法維持,法官相信他的說法,所以判決離婚。

在異國婚姻中,很常發生夫妻關係不好,最後外籍配偶離境一去不返的情況。在台灣的一方可能不熟悉法律或怕麻煩,所以會選擇擱著不處理,這是不好的,久了可能會衍生糾紛,建議還是要處理。如果不知道如何處理或是不確定外籍配偶是不是已經離境,可以尋求相關單位協助。

在離婚官司中,律師可以提供以下幫助:

  1. 協助訴請離婚: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包括檢視離婚請求的適用法條、訴狀等。
  2. 為當事人代理:如果當事人面臨財產分配、贍養費等問題,律師身為訴訟代理人,可以為當事人權益把關,尋求最有利的解決方案。
  3. 代表當事人出庭:在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主張當事人的權益,為其爭取最好的結果。
  4. 提供法律建議: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建議,包括有關財產分配、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等問題的建議。
  5. 協助解決糾紛: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減少訴訟的時間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