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很常遇到民眾詢問關於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問題,許多人不清楚哪些類型的糾紛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在這裡,我們為民眾簡單介紹這個問題。
調解委員會的角色
首先,調解委員會是一個由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的機構,主要是在協助解決轄區內居民的特定類型糾紛。調解是一種非正式的糾紛解決方式,通過雙方自願參與,目的是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可以聲請調解的事件類型
1.民事事件
涉及個人或私人之間的法律糾紛,例如債務糾紛、租賃問題、買賣糾紛、損害賠償等。
2.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這類事件需要受害者主動提出告訴才會追訴,例如普通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妨害書信秘密罪等。
調解聲請的限制
重要的是,一旦案件已經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了,就不能再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辯論終結簡答來講就是雙方針對案件陳述意見或提出證據的時間已經結束,接下來就是等待法官做出判決了,案件如果已經進行到這個階段,當事人就不能再向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為何選擇調解
調解提供了一個較為簡便和快速的解決糾紛的方式,相較於繁瑣的法律程序,調解用一種類似開會討論的方式來讓雙方取得共識,進而解決問題。另外,調解除非有勘驗費用當事人必須實支實付外,否則不需要支付聲請費用,調解成功也不用給付報酬,可以說是免費的。對於尋求快速和友好解決糾紛的雙方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結語
理解哪些案件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對於迅速且有效地解決糾紛有所幫助。如果您在面對相關問題時感到困惑,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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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後,一定會進行調解嗎?
不一定!如果是民事事件還要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調解。如果是刑事事件就要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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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調解日不到會怎樣?
當日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進行調解,就會被視為調解不成立,除非調解委員覺得此件是有成立調解的希望,那他可能會另外再安排一次調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