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是刑事案件中非常常見的類型,但很多人對於毒品的法律問題充滿疑問:吸毒到底會不會被關?販賣跟持有的差別在哪裡?初犯有沒有機會不留前科?
律師來幫我整理了毒品案件中最常被問到的法律問題,從毒品分級、各級刑責、觀察勒戒到戒癮治療,用白話的方式一次幫你說清楚。如果看完還有疑問,歡迎直接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
毒品怎麼分級?各級常見毒品有哪些?
台灣的毒品依據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分成四個等級。等級越高,刑責越重。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這是最嚴重的一級,刑責也最重。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MDMA)、罌粟、古柯及其相類製品。實務上安非他命和大麻的案件量非常大。
第三級毒品:K 他命(愷他命、Ketamine)、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K 他命是最常見的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簡單來說,海洛因是一級、安非他命和大麻是二級、K 他命是三級,記住這幾個最常見的就好。
施用(吸食)毒品的刑責
施用第一級毒品會怎樣?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來說,吸食海洛因如果被判刑,最少要關 6 個月。刑責確實不輕,但初犯通常會先走觀察勒戒的程序(後面會詳細說明),不一定馬上被判刑入監。
施用第二級毒品會怎樣?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食安非他命、抽大麻、使用搖頭丸都屬於這個範圍。相較於一級毒品,刑度上限低了不少,但仍然是刑事犯罪,不能掉以輕心。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會怎樣?
第三、四級毒品(例如 K 他命)的施用,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跟一、二級不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不會被判刑,但會被處以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必須在限期內接受 4 至 8 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不過要特別注意,如果施用的人是未滿 18 歲的少年,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上面的罰鍰規定。
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
吸食安非他命初犯會怎樣?
很多人最關心的就是這個問題。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的初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檢察官會先向法院聲請裁定,讓被告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期間不超過 2 個月。
勒戒期滿後,勒戒處所會評估被告有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 沒有繼續施用傾向:立即釋放,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說,這次不會留下前科。
- 有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會再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期間最短 6 個月、最長 1 年。
強制戒治期滿後會立即釋放,檢察官同樣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換句話說,施用毒品初犯走的是「勒戒→評估→不起訴」或「勒戒→戒治→不起訴」的流程,重點是幫助戒毒,而不是直接關進監獄。
哪些人會被拒絕進入勒戒處所?
以下情況會被拒絕入所:
- 衰老、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
- 心神喪失或罹患疾病,勒戒可能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
- 懷孕 5 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 2 個月
如果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對於罹患法定傳染病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也可以拒絕入所。
吸毒累犯還會再被觀察勒戒嗎?
這要看距離上一次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過了多久:
- 3 年後再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滿 3 年再犯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會再走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流程,還是有機會拿到不起訴處分。
- 3 年內再犯:檢察官會直接起訴,依施用毒品罪追訴,這時候就是走正式的刑事審判程序了。
這是一個很關鍵的時間點,3 年內跟 3 年後的處理方式差很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裁定可以聲請重新審理嗎?
可以。依法在以下情形,受處分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可以在裁定確定後 30 日內聲請重新審理:
- 適用法規明顯有錯誤,足以影響裁定結果
- 原裁定所依據的證物已被證明是偽造或變造的
- 原裁定所依據的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被證明是虛偽的
- 參與裁定的法官或聲請的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 發現新證據,足以認定不應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 受處分人已被證明是被誣告的
如果上述事由是在 30 日後才知道的,從知道的那天起算。
戒癮治療與緩起訴
自己去醫院戒毒會被移送法辦嗎?
不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的人,如果在犯罪還沒被發現之前,自願到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可以把你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
這是法律鼓勵自首戒毒的規定,白話來說就是:你主動去戒毒,法律不會追究你。
但要注意一個重要限制:如果你在接受治療期間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但這個保護只限一次。第二次就沒有這個保護了。
什麼是戒癮治療緩起訴?
這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一條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檢察官可以對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的被告,做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不起訴你,但條件是你必須完成戒癮治療。治療完成後,案件就結了,不會留下前科。這比觀察勒戒更好,因為不用被關在勒戒處所裡面。
戒癮治療的內容包括:
- 藥物治療:用藥物幫助戒除毒癮或減輕戒斷症狀
- 心理治療:透過心理學方法幫助理解並處理成癮問題
- 復健治療:物理治療、職業治療、運動治療等,恢復身體機能
- 毒品檢驗:定期檢測體內毒品濃度,確認戒毒進程
哪些人不適合戒癮治療緩起訴?
有以下情況的被告,不適合這個方案: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其他罪,已被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 另案被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 另案被羈押或正在執行有期徒刑
什麼情況會被撤銷戒癮治療緩起訴?
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如果有以下情形,會被視為未完成治療,可能被撤銷緩起訴:
- 替代治療期間,無正當理由連續 8 天以上未按時接受藥物治療
- 無正當理由 3 次以上未按時接受指定治療
- 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
- 緩起訴期間被採尿檢驗出毒品陽性反應
- 治療期程屆滿前 15 天內的毒品檢驗呈陽性反應
一旦被撤銷緩起訴,檢察官就會正式起訴,後果會比較嚴重。所以拿到戒癮治療的機會,一定要好好配合完成。
怎樣才算完成戒癮治療?
必須完成治療機構安排的所有戒癮治療內容。治療機構會在期程屆滿前 15 天內做最後一次毒品檢驗,並在期程屆滿後 15 天內向檢察機關通報被告是否已完成治療及檢驗結果。
販賣毒品的刑責
販賣毒品的刑責遠比施用毒品嚴重得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販賣第一級毒品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判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所有毒品犯罪中最重的刑罰,販賣海洛因最重可以判到死刑。
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安非他命、大麻都是這個刑度。很多人覺得大麻「比較輕」,但在台灣法律下,販賣大麻跟販賣安非他命的刑度是一樣的,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
實務上,法官會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量刑,情節較輕微的,法官會依法減刑。如果符合緩刑條件,也有機會獲判緩刑。但因為有沒有減刑、能不能緩刑,對當事人的影響天差地遠,販賣毒品案件強烈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販賣第三級毒品
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 K 他命就是這個刑度。雖然 K 他命施用只是罰鍰,但販賣的刑責是 7 年以上,差距非常大。
販賣第四級毒品
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的刑責
持有毒品的刑責比施用輕一些,但仍然是犯罪。而且持有數量越多,刑責越重。
一般持有
| 級別 | 刑責 |
|---|---|
| 第一級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二級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三、四級 | 無刑責,但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 毒品危害講習 |
以上是一般持有的刑責。如果持有量超過一定門檻,刑責會大幅加重:
持有達一定數量
持有超過一定純質淨重的毒品,刑責會加重:
| 級別 | 數量門檻 | 刑責 |
|---|---|---|
| 第一級 | 純質淨重 10 公克以上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二級 | 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三級 | 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四級 | 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
如果警方認定你持有毒品是「打算拿來賣的」,刑責會大幅加重:
| 級別 | 刑責 |
|---|---|
| 第一級 |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7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二級 |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三級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四級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這就是為什麼持有數量很重要:數量太多,檢察官可能會認定你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刑責瞬間從幾年變成十幾年甚至無期徒刑。
轉讓毒品的刑責
「轉讓」是指無償把毒品給別人(不是賣),例如朋友之間分享。雖然沒有賺錢,但在法律上仍然是犯罪。
| 級別 | 刑責 |
|---|---|
| 第一級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二級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三級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
| 第四級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
要特別注意,轉讓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時,刑罰會加重二分之一。標準是:第一級淨重 5 公克以上、第二級淨重 10 公克以上、第三級和第四級淨重 20 公克以上。
種植毒品原料的刑責
種植罌粟或古柯
- 意圖製造毒品: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700 萬元以下罰金
- 運輸或販賣種子(意圖種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種子: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種植大麻
- 意圖製造毒品: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因供自己施用而種植大麻、情節輕微: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此減輕僅限大麻,種植罌粟、古柯並無此自用減輕規定)
- 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意圖種植):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大麻種子: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案件有沒有減刑的機會?
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提供了兩個重要的減刑管道:
供出毒品來源(第 17 條第 1 項)
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主動供出毒品來源,並且因此協助警方或檢察官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白話來說,就是「抓出上游」。如果你能幫警方順藤摸瓜抓到賣毒品給你的人,法院會考慮幫你減刑。
自白犯罪(第 17 條第 2 項)
被告在偵查和歷次審判中都自白犯罪,法院會減輕其刑。
這裡的重點是「偵查和每次審判都要自白」,不能前面否認、後面才承認,那就不符合減刑條件了。
要特別注意,這個自白減刑只適用於販賣、運輸、製造、轉讓等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施用(第 10 條)、單純持有(第 11 條)並不在適用範圍內。施用者想爭取減刑,可以走供出毒品來源(第 17 條第 1 項),或前面說明的緩起訴、戒癮治療、緩刑等管道。
持有毒品會有前科嗎?
如果因持有毒品被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確實會留下前科紀錄。
但如果是初犯、持有量較少,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有可能給予緩刑。緩刑期間如果沒有再犯,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就失其效力,等於不用入監服刑。
有前科可能影響到求職、出國或其他社會活動上的權利和機會。如果面臨毒品持有的問題,建議盡早諮詢律師,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製造或販賣毒品器具的刑責
製造、運輸或販賣專門用來製造或使用毒品的器具,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0 萬元以下罰金。
不是只有毒品本身才有刑責,連相關器具都管得到。
結語
毒品案件的法律問題複雜,不同等級、不同行為(施用、持有、販賣、轉讓)的刑責差距非常大。而且初犯跟累犯的處理方式也完全不同,有沒有減刑、能不能緩刑,往往決定了當事人接下來好幾年的人生走向。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正面臨毒品案件的困擾,不要慌張,也不要自己亂猜刑度。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交給專業律師評估才能找到最好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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