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一個左轉,改變了兩個人的人生
某天下午,王先生(化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二段,準備在安業街口左轉。也許是趕時間,也許是一時疏忽,他跨越了分向限制線,貿然切入對向車道左轉。
就在這個瞬間,後方同向行駛的李小姐(化名)騎著機車完全來不及反應,兩車直接擦撞。李小姐摔倒在地,左手肘、左小腿和右手都受到擦挫傷,疼痛不已。
然而,讓這起原本單純的車禍事故變得嚴重的,是接下來王先生做的決定——他沒有下車查看傷勢、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也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直接開車離開了現場。
李小姐只能自己報警處理,警方事後循線追查,才找到肇事的王先生。
法院怎麼認定?為什麼構成肇事逃逸?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
這條法律的規定很明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認定王先生構成肇事逃逸的關鍵理由是:
- 明知發生碰撞:兩車擦撞的力道足以讓騎士摔倒受傷,駕駛人不可能毫無察覺
- 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沒有下車、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
- 未留下聯絡資訊:沒有留下姓名、電話或任何可供聯繫的方式
- 逕自駕車離去:直接開車離開現場,完全不顧受傷的被害人
所謂「逃逸」,不一定要是高速逃竄。只要你在事故現場沒有等警方到場、沒有取得對方同意、也沒有留下聯繫資料就離開,法律上就認定為逃逸。
判決結果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以下因素:
- 王先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 已與被害人李小姐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
最終判處王先生有期徒刑 6 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6 個月已經是肇事逃逸罪的法定最低刑度。如果王先生沒有認罪、沒有和解,刑度可能會更重。
律師來幫我的觀點:這個案例教我們什麼?
車禍後離開現場,問題會變嚴重好幾倍
很多人以為只是小擦撞、對方看起來沒怎樣,離開應該沒關係。但法律不是這樣看的。只要有人受傷,你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這是公訴罪,就算事後跟對方和解了,檢察官還是會起訴。
肇事逃逸通常會同時面臨兩個罪名
一件車禍逃逸案件,當事人通常同時被追究:
-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 284 條):因為車禍讓對方受傷
-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 185 條之 4):因為逃離現場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可以透過和解讓對方撤告。但肇事逃逸是公訴罪,和解只能幫助爭取輕判或緩刑,無法讓案件消失。
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請這樣做
- 留在現場:不管事故大小,第一件事就是停車
- 確認傷勢、撥打 110 和 119:報警並視情況叫救護車
- 留下聯絡資訊:至少留下姓名和電話給對方
- 拍照存證:記錄現場狀況,保護自己也保護對方
- 盡快諮詢律師:如果情況複雜,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協助
已經離開現場了怎麼辦?
如果你已經因為緊張、害怕或判斷失誤而離開了現場,我們的專業律師建議你盡快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律師可以幫你:
- 分析案情,評估可能面臨的刑度
- 協助與被害人進行和解談判
- 在法庭上為你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 處理車禍鑑定、調解、強制險理賠等相關程序
需要協助?讓律師來幫你
肇事逃逸案件越早處理越好。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類似的狀況,歡迎聯絡「律師來幫我」,讓專業律師為你分析案情、規劃最佳策略。
- 電話:0979-685-085
- LINE ID:@741irplu(加好友直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