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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案例:大貨車肇事逃逸,遭判有期徒刑 7 個月

最後更新 2026/6/19

肇事逃逸大貨車案例車禍判刑

案情摘要:大貨車路口右轉,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受傷

這起案件發生在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與復興南路一段的交岔路口。

一名駕駛人開著自用大貨車沿仁愛路由西往東行駛,來到這個路口時貿然右轉。當時剛好有一位機車騎士沿復興南路由北往南方向騎過來,面對突然切入的大貨車根本來不及反應,緊急煞車後人車倒地。

機車騎士因此受了傷,包括右手肘擦挫傷、左膝鈍挫傷、左腳踝擦鈍挫傷。雖然傷勢不算非常嚴重,但對一個騎機車摔倒在地的人來說,當下一定又痛又驚恐。

然而,這位大貨車駕駛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車造成了事故,卻沒有停下來查看傷者的狀況,也沒有報警或等待警方到場處理,而是直接駕車離開了現場。

法院怎麼認定?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刑法第 284 條前段)及肇事逃逸罪(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起訴這位駕駛人。

法院審理後,認定以下幾個重點:

第一,駕駛人確實有過失。 被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遵守「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的規定,也沒有依照停車再開標誌的指示停車觀察,就貿然右轉,導致機車騎士被迫急煞而摔車受傷。

第二,肇事逃逸的事實明確。 被告身為大貨車駕駛,理應比一般小客車駕駛更注意周遭交通狀況。但他在發生碰撞後,不但沒有停車救護傷者,反而逕自駛離現場,完全不顧被害人死活。

第三,犯後態度不佳。 被告直到法院訊問時才承認犯行,而且到判決時都還沒有賠償被害人的損害,也未能達成和解。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過失傷害罪:有期徒刑 2 個月
  • 肇事逃逸罪:有期徒刑 6 個月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 個月

肇事逃逸罪的部分,法官量的是法定最低刑度 6 個月,主要是考量被害人所受的傷是輕微擦挫傷。但即便如此,合併執行仍然是 7 個月的有期徒刑,對當事人的生活影響非常大。

律師來幫我的觀點

這個案例有幾個值得大家特別注意的地方:

大型車輛肇事逃逸,法院會看得更嚴。 大貨車的體積和重量遠超過一般車輛,一旦發生碰撞,對機車騎士或行人造成的傷害往往更加嚴重。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到這一點——你開的是大車,本來就應該盡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果撞了人還跑,法官對你的印象只會更差。

肇事逃逸的刑度比很多人想像的重。 根據刑法第 185 條之 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光是逃逸這一項,最輕就是 6 個月,而且這還要再加上過失傷害的刑責。本案被害人傷勢輕微,法官才判了最低刑度;如果傷勢嚴重甚至致人於死,刑度會大幅攀升。

留在現場,永遠是最正確的選擇。 很多人在事故當下慌了,腦袋一片空白就想趕快離開。但逃離現場不會讓問題消失,只會讓你多背一條肇事逃逸的重罪。如果當時留下來處理、報警、救護傷者,可能只需要面對過失傷害的告訴乃論罪,透過和解就有機會讓被害人撤告。一旦逃了,不但肇事逃逸是公訴罪無法撤回,和解的難度也會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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