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賣一張 SIM 卡,賺 3,000 元代價多大?
小陳(化名)是個普通的上班族,某天在網路上看到「高價收購手機門號」的廣告,心想:「辦一張 SIM 卡賣掉就有 3,000 元,又不是什麼大事。」於是他跑到新北市新莊區的遠傳門市,新申辦了一張手機門號,然後以 3,000 元的價格賣給了收購門號的林姓男子。
小陳拿到錢之後就沒再想這件事了。但他不知道的是,這張門號很快就被轉交給一個詐欺集團使用。詐騙集團利用這個門號,在網路上假裝賣東西:
- 騙 A 先生說在賣任天堂 SWITCH,詐得 5,000 元
- 騙 B 先生說在賣家樂福禮券,詐得 19,150 元
- 騙 C 小姐說在賣 MacBook Pro,詐得 31,120 元
- 騙 D 先生說在賣 SWITCH 電力加強版,詐得 9,980 元
四位被害人付了錢卻等不到商品,打電話也聯絡不上賣家,這才驚覺受騙,紛紛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追查門號來源,最終查到了小陳。
就這樣,小陳因為那 3,000 元,成了詐欺案件的被告。
法院怎麼認定?
檢察官起訴的邏輯很清楚:一般人都知道,手機門號是實名制的,把自己的門號賣給來路不明的人,門號很可能被拿去從事不法行為。
小陳雖然辯稱自己不知道門號會被拿去詐騙,但法院不買帳。法官認為,依照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將手機門號出售給不認識的人,理應預見該門號極可能被用於詐欺等犯罪行為。小陳明知有這個風險卻仍然出售,已構成刑法上的「幫助故意」。
根據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法院認定,小陳雖然沒有親手詐騙任何人,但他提供門號的行為,客觀上確實「幫助」了詐欺集團遂行犯罪,讓犯罪追查更加困難,也間接造成四位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判決結果
新北地方法院審酌小陳的犯罪動機、犯後態度、工作收入、學歷及身心狀況等因素後,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
- 拘役 3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
這代表小陳可以選擇繳 30,000 元罰金來代替坐牢。但不論選哪個,他都已經留下了一筆刑事紀錄。
律師點評:賣門號、賣帳戶,風險比你想像的大
很多人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賣個門號(或帳戶)而已」,但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態度相當嚴格。
這是因為近年來詐騙案件猖獗,詐騙集團之所以難以追查,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有人提供人頭門號、人頭帳戶讓他們隱匿身分。法院為了遏止這股風氣,對提供帳戶或門號的行為人,幾乎都會認定構成幫助詐欺。
我們專業律師想提醒大家幾個重點:
- 手機門號是實名制的,賣給別人等於是讓對方用你的名字做事。一旦門號涉及犯罪,警方第一個找的就是你。
- 「不知道會被拿去詐騙」不是免死金牌。法院認為你「應該預見」,就足以成立幫助故意。
- 幫助犯雖然刑度較輕,但還是有刑事紀錄。一筆前科可能影響你的工作、出國、信用。
- 3,000 元的報酬,換來的是無法挽回的代價。不只是罰金和前科,被害人還可能對你提起民事求償。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已經因為賣門號、賣帳戶被警察通知到案,或者收到法院傳票,千萬不要輕忽,也不要以為「我又沒做壞事」就不需要律師。越早諮詢,越有機會爭取到對你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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