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在說什麼?
借了 20 萬、簽了本票,還不出來被聲請本票裁定——到這裡都還只是民事糾紛。但接下來債務人做了一個決定,讓整件事變成刑事案件:趁法院還沒來強制執行,趕緊把名下房子賣掉。
結果呢?錢沒藏住,還多被判了 3 個月有期徒刑。
案情經過
故事的主角(以下稱 A 先生)手頭緊,透過朋友介紹向李姓男子借了 20 萬元,並簽發一張本票作為擔保。
還款期限到了,A 先生拿不出錢。李姓男子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A 先生不服,提出抗告,但被法院駁回。
這時候 A 先生做了一個關鍵的舉動——他把名下一間房屋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而且完成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李姓男子發現後,認為自己的債權受到嚴重損害,對 A 先生提告毀損債權罪。
A 先生怎麼辯解?
A 先生並不否認賣房子的事實,但他的說法是:「我根本不認識李姓男子,也沒有跟他借錢。那張本票是之前向別人借錢時簽的,錢早就還了,只是忘記把本票拿回來。」
法官怎麼看呢?
法官指出,A 先生自己都承認「以前就有簽本票借錢的習慣」,依照這樣的經驗,還完錢後正常人一定會把本票要回來,避免日後被重複追討。A 先生卻說是「精神恍惚忘了拿回來」,這個說法很難讓人採信。
更重要的是,A 先生在本票裁定的抗告被駁回後,明明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來主張自己已經還清,卻完全沒有這麼做。反而是急著把房子賣掉——這擺明了就是想脫產。
法院怎麼判?
法院依照刑法第 356 條(毀損債權罪)判處 A 先生有期徒刑 3 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 1 日。
什麼是毀損債權罪?
根據刑法第 356 條規定: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當債權人已經拿到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確定判決等),債務人如果在這個時間點故意把財產藏起來、賣掉、或是毀損,就可能構成毀損債權罪。
這裡有幾個重點:
-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從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到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都算這個期間。不需要債權人已經向法院聲請執行才算。
- 不管債務人有沒有從中獲利:就算賣房子的錢全部拿去還別的債,只要你是故意讓這個債權人拿不到錢,就可能成罪。
- 不管債權人的債權最後有沒有真的受損:重點是你處分財產的「意圖」。
律師點評:這個案例給我們什麼啟示?
這個案例非常典型。很多人收到本票裁定之後,第一反應就是「趕快把值錢的東西處理掉」,以為這樣債權人就拿你沒辦法。
但事實恰好相反。
脫產不但不能解決債務問題,反而會讓你從單純的民事債務,升級成刑事被告。原本只是欠 20 萬的問題,現在多了一條前科的風險。
我們的專業律師建議:
- 收到本票裁定不要慌——如果你認為這筆債務有問題,正確的做法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而不是急著脫產。
- 不要以為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就沒事——法院看的是你處分財產的意圖,不是買方知不知情。
- 借錢還錢一定要留紀錄——本案的 A 先生如果當初還款時有拿回本票或保留匯款紀錄,根本不會走到這一步。
-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應該尋求法律協助——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計畫、聲請調解,都是比脫產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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