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問題

🅀 要有哪些情形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根據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10項情形中,請求離婚的一方必須是無過失方。如果有這些事項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贍養費是什麼意思?

贍養費是指離婚後,一方無過失而陷於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應給予的經濟支援。根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贍養費的金額及期間會依照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財產情形、生活必要支出等因素酌定,並需經過法院審核。

🅀 兩願離婚意思是指?

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行協議並達成一致,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需以書面約定,並經過證人簽名見證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兩願離婚與法院裁判離婚不同,無需經過法院判決,而是由夫妻自行協議解除婚姻關係。

🅀 什麼情況離婚會無效?

根據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兩願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且必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見證。另外,離婚也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未依照上述程序處理,就會被視為無效。

🅀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要支付的子女學費,對方卻沒給要如何處理?

可以提出離婚協議書及學費繳費證明,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慎重一點,可以在聲請支付命令前先寄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支付。

🅀 離婚協議書有一定的格式嗎?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固定的格式,但至少標題應該是「離婚協議書」或類似的表述,以便明確指出文件的性質。

🅀 離婚財產要怎麼分?

夫妻的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結婚後因為繼承得到的財產,在離婚時也要拿出來分嗎?

如果是在結婚後因為繼承而取得的財產,依法律規定,在離婚時是不用分配的。

🅀 離婚可以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嗎?

當夫妻離婚後,如果其中一方因為另一方的過錯而受到了損害,就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這裡的損害不一定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精神上的傷害等。但前提是受害人不能有過錯。

🅀 配偶有外遇要在多久之內訴請離婚?

依民法規定,如果知道配偶外遇後已經超過6個月,或自配偶發生外遇後已經超過2年的話,就不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 離婚後可以完全不支付小孩的扶養費嗎?

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結婚被撤銷或離婚而受到影響。換言之,即使父母離婚或結婚被撤銷,他們仍然需要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