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入「貸款美化」陷阱,遭控幫助詐欺及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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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代辦業者辦貸款,對方聲稱可以幫忙美化貸款人的銀行帳戶,要求提供台新銀行、中信銀行存摺、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並要求○○○去辦一個約定帳戶,但沒有告訴貸款人這個帳戶的用途和跟哪家銀行合作。貸款人知道人頭帳戶是涉及犯罪的,但因為急著辦貸款,所以就提供了這些資料。對方只是強調要美化帳戶,讓帳戶餘額好看,沒有提到報酬和哪家公司的名稱。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了○○○所提供的帳戶資訊後,申請了電子支付帳戶「icash Pay」,並將○○○的中信銀行、台新銀行帳戶綁定在該帳戶上。隨後,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旋轉拍賣、蝦皮、山水電商等客服人員對被害人詐騙,使他們誤信並匯款到○○○的帳戶中,然後立即將這些款項提領出來,使被害人損失慘重。

檢察官認為○○○因信用不足而想要美化帳戶,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予他人,用於製作不實的資金流向。○○○應當知道此行為是欺騙行為,對此目的也應有認識。依一般常情,○○○應當能夠預見這些資金的來源是不正當的,也應該能夠預見這些資金可能會用於詐騙活動。○○○確實容許他人進行詐欺活動,有詐欺和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起訴○○○。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輕率地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進而促進詐欺犯罪的發生,而詐欺犯罪的發生會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的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的困難,這樣的行為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在是不應該。但被告已坦承犯行,並與到庭的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願意賠償他們的損失,可見已有悔意。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提供之帳戶數量與期間、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程度,及被告學經歷、收入、家庭生活經濟等情況後,處有期徒刑 3 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4 萬元,另給予緩刑 2 年。

被告提供自己的中信帳戶和台新銀行帳戶資訊給詐欺集團成員,用於詐欺和洗錢之用,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實施詐欺取財犯罪的意圖,或是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罪之犯意聯繫,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況,因此被告應屬於幫助犯,而非直接犯罪的正犯。

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幫助犯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根據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犯罪事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此案被告在此之前並未因故意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因欠缺考慮而犯下罪行,但在本次審判程序中,被告已坦承並承擔責任,與告訴人和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同意賠償其損失。法官考慮到被告已經從這次的偵查和審判中受到了教訓,並且現在已經有一份合法的工作。如果現在讓被告入獄服刑,可能會妨礙他履行對告訴人和被害人的賠償義務。因此,法官認為暫不執行對被告的有罪判決比較適當,宣告緩刑2年。法官為了防止被告再次犯罪,並確保告訴人和被害人得到實際補償,附加了緩刑條件,要求被告應依約定方式向告訴人、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貸款應尋求正常管道向銀行申貸,若需要找代辦業者辦理貸款等事項,應該審慎選擇,選擇信譽良好的代辦業者。特別是對於那些聲稱能夠美化帳戶等不實言論的代辦業者,更要保持警惕。萬一真的不幸淪為人頭帳戶而被警方或檢察官調查,應該主動配合並提供協助。人頭帳戶案件目前的成罪率還是很高,可以的話還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獲得更好的法律建議和保障自身權益。

詐欺案件律師可以幫上以下幾點:

  1. 提供法律建議:律師可以解釋詐欺罪、洗錢罪相關法律規定,提供意見和建議,協助被告了解整個訴訟程序,以便能夠更好地應對案件。
  2. 協助被告分析證據:律師可以協助被告分析掌握的證據,評估案件的證據優勢和弱點,以及制定對應的辯護策略。
  3. 辯護被告:律師可以代表被告在法庭上進行辯護,為被告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尋求最大限度的減刑或緩刑。
  4. 協商和解:律師可以幫助被告與被害人協商和解,讓被害人願意以較低的金額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