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法律問題

🅀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可以在多久的時間內提出異議?

根據民法第516條的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 在什麼情況下,債務人提出的異議會被駁回?

根據民法第518條的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會怎樣?

根據民法第519條的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支付命令未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會怎樣?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在支付命令聲請中,應該要表明哪些事項?

根據民法第511條的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以及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 聲請支付命令的案件要開庭嗎?

根據民法第512條的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聲請支付命令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支付命令的標的必須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若聲請人的請求不符合這項要件,法院不得核發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管轄法院?

聲請支付命令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 哪些情形不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根據民法第509條的規定,督促程序不能在以下情況下進行支付命令的聲請:

  1.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
  2.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3.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 聲請支付命令要繳多少裁判費?

聲請支付命令,每件應繳納新臺幣500元聲請費。如果有多個債權人針對同一債務人聲請,則每個債權人都需要繳交500元聲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