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債權罪」是什麼?債務人這樣做可能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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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債權 律師諮詢

原本債權人如何行使債權,或債務人是否願意履行債務,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然而,當債權人獲得強制執行名義時,這表示他可以隨時透過國家公權力行使自己的債權。此時,如果債務人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會導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受償的目的,因此毀損債權刑罰的規制就有必要。

債務人毀損債權的行為可能導致什麼樣的刑罰

毀損債權罪是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個規定是說,當一個人欠了錢,如果債權人經過一定的程序取得了法律上的執行名義,那麼債務人就不能再隨便處理自己的財產了。如果債務人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自己的財產,企圖阻撓債權人取得償付的權利,那麼就會被判處最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債務人的定義

刑法第356條所稱「債務人」指的是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而此債務人必須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條件,否則該罪行不成立。此外,所謂「執行名義」係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為限,包括民事確定判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等。

什麼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指的是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不是成立損害債權罪的必要條件,只要債權人取得了強制執行名義,債務人之財產即有受強制執行之可能,若債務人明知於此,仍基於損害債權之意圖將名下財產處分,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債務人的行為目的: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刑法第356條所稱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是指行為人所為毀壞、處分、隱匿其財產之行為,其目的在於欲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使債權人之債權無法獲償或不得圓滿獲償,而非在於債務人是否因此獲利,債權人之債權是否果真受損。因此,不以客觀上造成債權無法清償之實際損害結果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即可構成損害債權罪。

毀損債權罪須告訴乃論

毀損債權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此,必須要債權人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才能調查偵辦。債權人如果不追究的話,檢察官不能主動介入處理。

結語

總之,毀損債權罪是一種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為。當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進行財產隱匿或處分財產等行為時,債權人需要及時提起訴訟,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