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調解也成立了,對方卻還是不還錢——這種情況比你想像的常見。很多人以為拿到法院判決就等於拿回錢,但現實是,如果對方不主動清償,你還需要再走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聽起來好像很嚇人,但其實它就是法律給你的「合法討債工具」。透過法院的力量,直接從對方的銀行帳戶、薪水、不動產去把錢拿回來。
這篇文章會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需要什麼文件、怎麼聲請,以及什麼情況下可以停止或延緩執行。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就是當債務人不願意自己履行義務(最常見的就是不還錢),債權人透過法院的公權力,強制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取得應有的清償。
舉個生活化的例子:你跟朋友打了借款官司,法院判你勝訴,對方應該還你 50 萬。但判決確定後,對方就是裝死不還。這時候你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直接扣押對方的銀行存款、每月薪水的三分之一,甚至查封拍賣對方名下的房子或車子,把錢還給你。
簡單來說,強制執行就是法律上「請法院幫你把錢要回來」的最後手段。
什麼是執行名義?為什麼一定要有?
要聲請強制執行,你不能空口白話跑去法院說「某某人欠我錢」,你必須拿出一份法律認可的文件來證明你有權利請求——這份文件就叫做「執行名義」。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的規定,執行名義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定依據。沒有執行名義,法院不會受理你的強制執行聲請。
你可以把執行名義想成是一張「法院認證的欠條」,有了它,法院才會動起來幫你討債。
執行名義有哪些種類?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以下幾種:
一、確定的終局判決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你打完官司,法院判你勝訴,判決確定之後,這份判決書就是你的執行名義。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
訴訟進行中,為了怕對方脫產,法院裁定的假扣押、假處分,也是可以拿來執行的。
三、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不一定要打完官司。如果雙方在法院的調解程序中達成協議,或者訴訟中和解成立,這份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就是執行名義,效力跟判決一樣。
四、公證書
如果你跟對方簽約時有去公證處做公證,而且公證書上有記載「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這份公證書就可以直接拿來聲請強制執行,連官司都不用打。這是依照公證法的相關規定。
五、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的裁定
如果你是抵押權人(例如借錢給對方,對方拿房子設定抵押給你),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拿到裁定後就能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六、其他法律規定的執行名義
例如支付命令確定後,也是一種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不見了怎麼辦?
判決書、調解筆錄這些文件如果弄丟了,先別緊張。你可以向原本核發執行名義的法院聲請補發。
法院查到案卷後會核發副本或證明書給你,你就可以拿著補發的文件繼續聲請強制執行。不過建議平時把這些重要文件保管好,補發需要時間,可能會影響你討債的時程。
怎麼聲請強制執行?要準備什麼?
聲請強制執行需要用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5 條的規定,聲請狀中要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資料
聲請人(你)和債務人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如果有法定代理人,也要一併載明。
二、請求執行的事項
你要具體寫明想要法院幫你做什麼。例如:「請求對債務人○○○之銀行存款、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以清償新臺幣 50 萬元及利息。」
三、執行標的
也就是你希望法院去執行對方的哪些財產——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車輛等等。如果你不確定對方有什麼財產,可以聲請法院調查。
四、附上執行名義正本或證明文件
把判決書正本(或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等文件附上,證明你有權利聲請。
聲請狀要提交到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例如你要扣對方在台中銀行的存款,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
哪些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哪些不行?
法院可以執行的財產範圍很廣,包括銀行存款、薪資收入、不動產、車輛、股票等。但法律也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活,有些東西是不能執行的。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及相關規定,以下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的衣服、臥具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 債務人職業上必需的器具
- 遺像、牌位、墓碑等紀念物品
另外,關於薪資的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法院在扣押薪資時,必須保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實務上常見扣押約三分之一左右,剩餘部分要留給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
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資遣費嗎?
可以。資遣費是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給付給勞工的費用,性質上屬於勞工因離職而取得的一筆收入,並不是退休金。
退休金在一定條件下受到保護,不能強制執行。但資遣費沒有這樣的限制,所以債權人是可以對債務人領到的資遣費聲請強制執行的。
可以延緩強制執行嗎?
可以,但有條件。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執行法院在進行強制執行時,如果債權人同意,可以延緩執行。不過延緩期限最長不能超過 3 個月。
實務上什麼時候會用到延緩執行?常見的情境是:
- 債務人跟債權人正在談和解或分期還款方案
- 債務人承諾短期內會自行清償
- 債權人基於其他考量(例如不想讓債務人丟掉工作)同意暫緩
要注意的是,延緩執行需要債權人同意,不是債務人單方面可以要求的。
什麼情況可以停止強制執行?
一旦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原則上法院會持續進行,不會輕易停下來。但在特定法律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的規定,以下情形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
- 對和解提出繼續審判之請求
-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
- 對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提起抗告
- 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
在上述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在當事人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後,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白話來說,如果你認為判決有問題、和解或調解有瑕疵,你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去挑戰原本的執行名義,同時聲請法院先暫停強制執行,等到爭議解決後再決定要不要繼續執行。
不過要提醒的是,停止強制執行通常需要提供擔保金,金額由法院決定。而且不是隨便講個理由就能停,必須確實有法定事由,建議在聲請之前先諮詢律師,評估成功的可能性。
實務上常見的強制執行問題
找不到對方的財產怎麼辦?
如果你不知道債務人名下有哪些財產,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聲請法院向國稅局、銀行等機關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法院會發函查詢,幫你找到可以執行的標的。
對方名下什麼都沒有怎麼辦?
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你。債權憑證的意思是:目前暫時沒辦法執行,但你的債權依然存在,日後如果發現對方有了財產,隨時可以再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錢?
聲請強制執行需要繳納執行費,費用依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計算。例如你要執行 100 萬元,執行費就是 8,000 元。
強制執行的程序看起來步驟不少,但只要搞清楚自己需要什麼文件、該去哪個法院聲請,其實沒有想像中那麼複雜。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執行名義是否有效、該怎麼查對方的財產、或者想評估強制執行的勝算,歡迎隨時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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