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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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障範圍有哪些?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標準,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死亡給付: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每一人給付 200 萬元。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相關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等。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 20 萬元為限。
  • 失能給付: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依據各等級給付相應的金額。失能給付的金額範圍從第一等級的 200 萬元到第十五等級的 5 萬元不等。

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的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 220 萬元為限。

🅀 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何種費用為限?

保險人依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這些相關醫療費用包括以下項目: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 診療費用:
    • 受害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包括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以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
    • 受害人非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3. 接送費用: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4. 看護費用: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 20 萬元為限。

🅀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最高是多少?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 20 萬元為限。

🅀 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每日限額是多少?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的每日限額為 1,500 元。

🅀 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膳食費每日限額是多少?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膳食費每日限額為 180 元。

🅀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限額是多少?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的限額為 5 萬元。

🅀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限額是多少?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的限額為 1 萬元。

🅀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限額是多少?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的限額為 1 萬元。

🅀 接送費用的限額是多少?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接送費用的限額為 2 萬元。

🅀 看護費用的每日限額是多少?最多給付幾天?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看護費用的每日限額為 1,200 元,最多給付 30 天。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時,失能程度分為幾個等級?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時,失能程度分為十五個等級。

🅀 失能給付的標準有哪些?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失能給付的標準如下:

  1. 第一等級:200 萬元
  2. 第二等級:167 萬元
  3. 第三等級:140 萬元
  4. 第四等級:123 萬元
  5. 第五等級:107 萬元
  6. 第六等級:90 萬元
  7. 第七等級:73 萬元
  8. 第八等級:60 萬元
  9. 第九等級:47 萬元
  10. 第十等級:37 萬元
  11. 第十一等級:27 萬元
  12. 第十二等級:17 萬元
  13. 第十三等級:10 萬元
  14. 第十四等級:7 萬元
  15. 第十五等級:5 萬元

這些標準是依據受害人的失能程度來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額。

🅀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應如何給付?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應按各該項目之失能等級給付相應的金額。具體給付方式如下:

  1. 單一項目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
    •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失能等級給付相應的金額。
  2. 多項目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
    • 同時符合兩項或以上:若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的多個項目,通常按最高失能等級給付。
    • 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兩項目以上:如果同時符合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的兩項或以上項目,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給付,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付。
    • 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兩項目以上:如果同時符合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的兩項或以上項目,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給付,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付。
    • 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兩項目以上:如果同時符合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的兩項或以上項目,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給付,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付。
  3. 超過各該等級失能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
    • 若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失能給付,超過各該等級失能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付。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時,應如何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時,應按照加重的失能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失能給付標準給付,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 原有失能程度加重: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時,應按照加重的失能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已給付的失能給付金額後給付。
  2. 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失能給付後加重或死亡:若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失能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失能程度或死亡時,比照前項扣除已領失能給付方式給付。

🅀 保險人對於受害人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可要求受害人提供哪些文件或檢驗?

保險人對於受害人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可以要求受害人提供以下文件或進行檢驗:

  1. 甲種診斷書:保險人可以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以便進行失能等級的認定。
  2.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檢驗查證:保險人可以要求受害人到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的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的醫院進行檢驗查證。

保險人對受害人的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並要求進一步檢驗查證時,相關的診斷和檢驗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不是由受害人自行支付。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時,死亡給付為多少?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時,死亡給付為每一人 200 萬元。

🅀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是多少?

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的金額合計最高為 220 萬元。

🅀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對象是誰?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對象包括以下幾類人:

1.受害人: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的直接受害者。例如,在事故中受傷的行人、乘客或其他駕駛人。

2.受害人的遺屬:

如果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其遺屬有權請求保險給付。遺屬的順位如下:

  • 父母、子女及配偶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數人時,保險給付將按人數平均分配。

如果受害人死亡,且無上述所列遺屬,則為其支出殯葬費的人有權在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時效是多久?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時效如下:

  •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包括哪些?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包括以下幾類:

  1. 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2. 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這指的是所有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不僅限於傳統意義上的汽車,還包括各類動力機械。
  3. 機車:包括摩托車和微型電動二輪車。
  4. 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具體範圍和需要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是否需要有過失才能請求保險給付?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無論加害人是否有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別是指誰?

  • 要保人:要保人指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也就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並負責支付保險費的人,通常是車輛的所有人。
  •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也就是指在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契約下受到保險保障的人,這包括了要保人以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該車輛的人。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加害人和受害人分別是指誰?

  • 加害人: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也就是指由於使用或管理汽車而引發交通事故的人,這可以是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或其他在使用或管理該車輛過程中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
  • 受害人: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也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或導致死亡的人,這可以是事故中的行人、乘客、其他駕駛人或任何因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個人。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被保險汽車和未保險汽車是指哪些?

  • 被保險汽車:被保險汽車,指應依規定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人接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書所載之汽車視為被保險汽車。保險證所記載之汽車,推定為被保險汽車。
  • 未保險汽車:未保險汽車指應依規定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也就是指那些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但尚未投保的汽車。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被保險汽車和未保險汽車是指哪些?

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也就是指因為使用或管理汽車而導致乘客或車外第三方(例如行人、其他車輛的駕駛員或乘客等)受到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 汽車所有人於何時應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

汽車所有人應在以下情況下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

  1. 申請發給牌照:當汽車所有人申請發給牌照時,必須同時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
  2. 申請臨時通行證:當汽車所有人申請臨時通行證時,也必須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
  3. 保險期間屆滿前:在現有保險契約即將到期之前,汽車所有人必須申請續訂保險契約,以確保保險的連續性。

🅀 要保人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時,應據實說明哪些事項?

要保人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時,應據實說明以下事項:

  1. 汽車種類:汽車的類型,例如轎車、卡車、機車等。
  2. 使用性質:汽車的使用用途,例如自用、商用、租賃等。
  3. 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這些是汽車的唯一識別信息,用於區分不同的車輛。
  4. 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義務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如果汽車所有人是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需提供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代表人之姓名。

🅀 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拒絕承保?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保險人僅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拒絕承保:

  1. 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如果要保人沒有支付應繳的保險費,保險人可以拒絕承保。
  2. 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如果要保人在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未據實說明第17條所要求的事項,例如汽車種類、使用性質、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以及投保義務人的個人信息,保險人可以拒絕承保。

保險人依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 保險人可以在什麼情況下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終止保險契約:

  1. 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要保人違反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據實說明義務,即在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未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信息。
  2. 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在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要求其在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補正。如果要保人在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 要保人可以在什麼情況下終止保險契約?

要保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終止保險契約:

  1. 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如果被保險汽車的牌照已經繳銷,或因為牌照被吊銷、註銷或者汽車停駛而繳存,這種情況下要保人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2. 被保險汽車報廢:如果被保險汽車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要保人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3.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當被保險汽車的所有權發生移轉,而新的所有人已經依規定為該汽車訂立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並因此造成重複投保時,要保人可以終止原有的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的保險費。

🅀 要保人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時,可以怎樣處理?

要保人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時,可以依以下方式處理:

  1. 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要保人或生效在後的保險人可以撤銷生效在後的保險契約,即後來訂立的保險契約。這一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的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完成。
  2.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即使在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要保人或生效在後的保險人仍可以撤銷生效在後的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經撤銷後,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什麼手續?

在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手續。這是確保新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續擁有有效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必要步驟。

如果被保險汽車是停駛中車輛,則在辦理過戶時不受此限,即可以在未訂立或變更保險契約的情況下進行過戶。

🅀 要保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之通知應以何種形式為之?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4條的規定,要保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為之。具體來說:

  1. 要保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的通知:要保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進行的所有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這包括但不限於變更保險契約、提出保險理賠請求等相關事項。
  2. 保險人對要保人、被保險人、請求權人的通知或同意變更保險契約:保險人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的通知,或同意變更保險契約,也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在何時內給付保險金?

保險人在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在以下時限內給付保險金:

  1. 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後的給付時限: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保險金。
  2. 延遲給付的利息責任: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即年利率1%)給付遲延利息。

🅀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何種情事時,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以下情事之一時,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1. 故意行為所致: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因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2.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因從事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何種情事時,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有以下情事之一時,保險人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負保險給付責任,但保險人在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

  1.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的標準。
  2.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後駕駛汽車:被保險人在駕駛汽車時,經測試檢定有吸食這些物質。
  3. 故意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因故意行為導致汽車交通事故。
  4.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被保險人在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汽車。

即使被保險人有上述不當行為,受害人仍能得到保險賠償,但保險公司在給付後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

🅀 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的和解是否會影響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如果請求權人和被保險人之間達成了和解、拋棄或其他協議,但這些協議未經保險人同意,保險人依然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不受和解或其他協議的約束。

🅀 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的給付視為什麼?

保險人根據規定向受害人支付的保險給付,應被視為被保險人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當被保險人面臨賠償請求時,可以扣除保險人已經支付的保險給付金額,這樣被保險人實際需要支付的賠償金額將相應減少。

🅀 汽車交通事故由第三人負責時,保險人可以如何處理?

當汽車交通事故由第三人負責時,保險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 代位行使請求權:保險人在支付保險給付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有權向造成事故的第三人追償已經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金額。
  • 代位求償的限制:保險人代位求償的金額以保險給付的金額為限,即保險公司只能追償其已支付的賠償金額。
  • 親屬關係的限制: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保險人無代位求償的權利。這意味著在親屬關係內,保險公司不能向這些人追償,但如果事故由其故意所致,則不在此限。

🅀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 急救和報警: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的醫療院所急救。但如果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
  • 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 合作提供證據: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即使被保險人、加害人或請求權人違反上述規定的義務,保險人仍需負保險給付責任。如果違反上述義務是因為故意或過失而導致保險人受到損害,相關責任人應對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同一事故牽涉數輛汽車時應如何處理?

同一事故牽涉數輛汽車時的處理方式如下:

  • 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
  • 事故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汽車):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 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 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的分擔責任: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應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責任。

🅀 請求權人有其他保險時,保險人是否可以拒絕或減少給付?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的規定,請求權人有其他保險時,保險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或減少給付。這意味著當請求權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提出保險給付請求時,即使其同時擁有其他種類的保險,保險公司仍需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進行賠付,不得因此拒絕或減少給付金額。

🅀 在何種情況下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請求權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例如肇事後逃逸且無法確定肇事車輛時,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如果肇事車輛未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當肇事車輛是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使用或管理的被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當肇事車輛是無需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特定車輛,請求權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後可以代位行使什麼權利?

特別補償基金在給付補償後,可以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請求權。具體內容如下:

  1. 代位行使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在給付補償金額後,可以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請求權。這意味著特別補償基金有權向造成事故的損害賠償義務人追償已經支付的補償金額。
  2. 代位求償的限制: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的金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即特別補償基金只能追償其已支付的補償金額。
  3. 代位求償的時效:特別補償基金的代位求償權,自其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親屬關係的限制:如果損害賠償義務人是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的權利。但如果損害賠償義務人有違法行為如故意行為,則不受此限制。

🅀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和解是否會影響特別補償基金的代位求償權?

如果請求權人在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的情況下,與損害賠償義務人達成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而這些約定妨礙了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請求權,則特別補償基金不受這些約定的拘束。

此外,如果請求權人已經從損害賠償義務人那裡獲得了賠償,特別補償基金在補償時應扣除這些賠償金額。如果未扣除,特別補償基金可以在相應範圍內請求返還。

🅀 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會受到什麼處罰?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或在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將會受到以下處罰:

  • 一般情況下的罰鍰: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汽車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機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 未投保汽車肇事的罰鍰:如果未投保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