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是一件輕鬆的事。從起訴、開庭、等排期、準備書狀,一場民事訴訟拖個一兩年是很常見的。很多人在打了幾次庭之後,開始覺得「如果可以坐下來好好談,說不定比繼續打下去更好」。
其實,法律上確實有一個制度,讓你在訴訟進行中也能轉進調解程序,這就是「移付調解」。這篇文章,讓律師來幫你搞懂移付調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什麼時候適合用、用了之後有什麼好處和風險。
什麼是移付調解?跟起訴前調解有什麼不同?
要搞懂移付調解,先把民事「調解」的三種情形分清楚:
| 類型 | 法源 | 發生時點 | 說明 |
|---|---|---|---|
| 起訴前強制調解 | 民訴 §403 | 起訴前 | 特定事件起訴前「應」先經調解,例如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不動產相鄰關係、50 萬元以下財產爭執等 11 類 |
| 起訴前任意調解 | 民訴 §404 | 起訴前 | 不屬強制調解的事件,當事人「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
| 移付調解 | 民訴 §420-1 | 起訴後(第一審訴訟繫屬中) | 案件已在打官司,經兩造合意把事件「移」到調解程序 |
所以移付調解最大的特點,是「已經起訴、訴訟進行中」才發生——它是法律給你的一個「打到一半喊暫停,先來談談看」的機會,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為什麼會考慮移付調解?
在實務上,會走移付調解通常有幾種情況:
雙方態度沒有那麼對立
有些案件在開了幾次庭之後,雙方立場慢慢軟化。原告可能發現請求不一定百分之百站得住腳,被告也擔心輸了金額更高。這時與其繼續打,不如給雙方一個好好談的機會。
案件事實比較單純
如果爭點不複雜,主要只是賠償金額談不攏,調解通常是更有效率的解決方式。
涉及家庭或持續性的關係
鄰居糾紛、親戚財產爭議、房東房客問題,這些案件就算判決了,雙方以後還是得面對彼此。調解能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比判決的非黑即白更能維護後續關係。
移付調解的流程是什麼?
移付調解的流程其實不複雜,大致如下:
第一步:開庭時提出。 訴訟進行中,承辦法官認為案件有調解可能,會在開庭時詢問雙方意願;當事人也可以主動表達想試試調解。
第二步:兩造合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也就是說,移付調解必須雙方都同意——法院不能在當事人不同意時,依職權強制把案件移付調解。
第三步:進入調解程序。 案件移付後,可能由原承辦法官親自調解,也可能由法院選任調解委員主持。移付後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第四步:調解成立或不成立。 談攏了就作成調解筆錄、調解成立、訴訟終結;談不攏,調解不成立,案件回到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誰來主持調解?
移付調解可以由兩種人主持:
- 原承辦法官:對案情最清楚,能較精準引導雙方找到合理方案,有時會在過程中透露對案件的初步看法,對雙方評估很有幫助。
- 法院選任的調解委員:通常是律師、退休法官或特定領域專家。
如果你對調解委員有疑慮(例如覺得與對方有認識、明顯偏袒),可以向法官說明理由請求更換;但若只是因為調解委員的建議方案對你不利,不算正當的更換理由——調解委員是中立的協調者,不是任何一方的代言人。
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力?
這是移付調解最重要的一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再依第 380 條第 1 項,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換句話說,經由「調解 → 訴訟上和解 → 確定判決」的連結,調解成立的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更實際的是,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調解(調解筆錄)本身就是「執行名義」。所以對方事後不遵守調解內容時,你可以直接拿調解筆錄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重新打一場官司。
舉個生活化的例子:你跟對方在調解中談好,對方三個月內分兩期賠你 30 萬元,結果第一期付了、第二期不付了。這時你不用重新告他,直接拿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就可以查封對方財產來清償。
移付調解可以省裁判費嗎?
可以,而且省很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3 項,移付調解成立的,原告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舉例來說,如果你的案件請求金額是 100 萬元,起訴時繳的裁判費約 1 萬多元,調解成立後可以退回將近 8 千元;金額越高,退回越可觀。
實用提醒:退費不是自動的,必須在調解成立後三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超過期限就不能退了。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下載「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的範本使用。
同意移付調解前,要注意什麼風險?
移付調解雖然有不少好處,但也不是全無代價,決定前先衡量:
- 可能拖到訴訟進度:如果對方沒有誠意、只是想藉調解拖時間或探你的底線,調解不成又回到訴訟,等於多花了時間。
- 底線會被對方知道:調解中為了談攏難免讓步,雖然調解過程的讓步不能被當作訴訟中不利於你的證據(保密原則),但對方仍可能藉此摸清你的態度。
- 適不適合要看案件性質:證據非常充足、對方完全沒和解誠意、或案件涉及重大法律爭議需要法院判決先例的,繼續走訴訟可能更適合。
什麼情況適合:希望盡快解決、雙方主要是金額談不攏、擔心判決不確定性、涉及持續性關係、想省時間費用——這幾種情況,移付調解通常是值得一試的選擇(談不成也會回到訴訟、不影響你的權利)。
調解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
如果你決定同意移付調解,以下幾點建議:
- 事先想好底線:去之前先想清楚最低能接受的方案,別到現場才開始想、或被氣氛影響做出後悔的決定。
- 帶齊相關資料:收據、合約、照片、醫療紀錄等,能隨時佐證主張,說服力更強。
- 可以請律師陪同:不確定怎麼談判、擔心被對方說法影響時,可請律師陪同,幫你評估對方方案是否合理、在現場表達立場。
- 看清楚調解筆錄內容:簽名前一定要逐條確認金額、付款方式、期限、附帶條件,和你理解的一致。一旦簽了,就跟確定判決一樣,很難再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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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律師來幫我合作之專業律師審閱,最後更新於 2026 年 6 月。所引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第 403 條、第 404 條、第 416 條、第 380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依查證日現行有效條文整理。個案請洽專業律師,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