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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如果是「初犯」或是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後再犯」的話,檢察官就會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但是檢察官還有另外一種處置的方法,就是對被告作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下將介紹有關法條與程序,以協助大家理解這一種緩起訴處分。
觀察勒戒裁定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讓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觀察、勒戒期間結束後,檢察官會依據勒戒處所的陳報,決定是否釋放受觀察、勒戒人。如果檢察官認為受觀察、勒戒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釋放該人並做出不起訴的處分。但如果檢察官認為受觀察、勒戒人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聲請法院令其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針對原本應該要適用觀察、勒戒程序之被告,檢察官可以審酌個案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的規定,作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什麼是戒癮治療呢?根據法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治療的內容包括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等等,這些治療內容需要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被告需要在戒癮治療期間定期接受毒品檢驗,治療機構需要根據檢驗結果適當調整治療內容,以達到有效的戒癮治療效果。戒癮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
戒癮治療不會拘束人身自由
通常戒癮治療會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被告在接受治療的過程中,可以正常地生活和工作,人身自由不需要受到拘束。如果被告的情況比較嚴重,需要住院、部分時間留院或住宿型治療,檢察官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被告說明治療方式,並取得被告的同意,列為緩起訴處分之條件,或在戒癮治療中實施。
戒癮治療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徵詢醫療機構意見時,醫療機構應就被告之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有無毒品成癮以外之精神疾病、治療規畫及其他戒癮治療相關事項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回復該管檢察機關。這些評估費用以及後續戒癮治療的費用,除了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外,都要由被告自行負擔。
誰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如果被告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則不適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 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其他罪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 緩起訴處分前,另一案件中被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 緩起訴處分前,另一案件中被羈押或正在執行有期徒刑。
如何才算完成戒癮治療
在戒癮治療期間,治療機構必須定期進行毒品檢驗,並根據檢驗結果適當調整治療計畫。只有當被告完成治療機構所安排的所有戒癮治療內容,才算是完成戒癮治療。治療機構應該在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前十五天內對被告進行最後一次毒品檢驗,並在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天內,向負責的檢察機關通報被告是否已完成戒癮治療,以及該次檢驗結果。
撤銷緩起訴處分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被告沒有遵守緩起訴條件,因此會被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並可能導致緩起訴處分被撤銷:
- 於替代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連續八日以上。
- 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指定之治療逾三次。
- 對觀護人、治療機構人員或其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 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 戒癮治療期程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內之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屬於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之特別職權,此緩起訴處分並非觀察、勒戒之前置處分。也就是說,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檢察官在聲請觀察勒戒前,都必須要先審查被告是否適合戒癮治療緩起訴,即便被告沒有不適合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情事,檢察官未給予也不違法。實務上,檢察官對被告的處置絕大部分都是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所以請不要抱持著檢察官會主動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希望,反而是被告要自己主動寫狀紙去請求檢察官給予這個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機會。
結語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一種避免觀察勒戒的選擇,讓被告能在社會上繼續維持生活與工作。被告在完成戒癮治療及遵守緩起訴處分的其他條件後,不會留下刑事紀錄,對於未來的就業與生活也不會有影響。如果您因為吸食毒品而被查獲,又不想受觀察勒戒處分的話,請儘早與律師聯繫,由律師協助您向檢察官聲請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