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針對肇事逃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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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除了要面對刑責問題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針對肇事逃逸的情形也規定的十分明確。肇事逃逸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傷害了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嚴重損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因此,法律對肇事逃逸者予以嚴厲的處罰。

當汽車駕駛人肇事但無人受傷時,應立即依規定處置,若汽車駕駛人在肇事時未依規定處置,則將被罰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同時若逃逸則還會被吊銷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未依規定處置是指,肇事發生後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而為適當處置。而依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的說明,逃逸席維是指,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的作為。

在肇事逃逸事件中,若有人受傷或死亡,肇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將面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罰鍰。此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事故現場的證據不會被破壞或移動,以利於事故原因的調查和確認。但如果當事人均同意移車,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對於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的駕駛人,其駕照將被吊銷,而對於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逃逸者,不僅會被吊銷駕照,還會被禁止再次考領駕照。

當肇事逃逸案件發生時,警方會通知相關車主前往說明情況。到場說明時,不僅要留下相關資料,還應該由車主或駕駛人本人親自到場,並完整說明肇事經過以及現場狀況,以便進行責任鑑定及事後賠償事宜。如果車主無故不到場說明,或者不提供肇事駕駛人相關資料,將被吊銷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的時間。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現場證據,防止證據被破壞或遺失,有利於後續肇事逃逸案件的調查和審判。此外,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交通順暢,防止肇事車輛對道路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若肇事車輛遺留在道路上,可能會導致交通堵塞、事故發生等後果。另外如果車輛在肇事事故中損壞,機件出現問題,且導致行駛安全受到影響,那麼該車輛就會被禁止上路行駛。

總之,違反肇事逃逸相關法律法規將導致駕駛人面臨嚴重的後果和懲罰,包括罰款和吊銷駕照。這也提醒了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必須格外小心,遵守交通規則,並在發生意外時及時報警或處理現場事故,以避免肇事逃逸罪的發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