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後出售房屋,債務人被判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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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頭緊絀,於是透過朋友介紹向一名李姓男子借了20萬元,並簽發了一張本票作為擔保。然而,當李姓男子要求給付票款時,○○○沒有足夠的錢還款。於是,李姓男子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提出抗告,但最終仍被駁回。此時,○○○竟將名下的一間房屋出售給一位不知情的第三人,並且辦理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姓男子覺得自己的債權受到損害,所以對○○○提告毀損債權,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雖然不否認有出售房屋的事實,但辯稱自己不認識也沒有向李姓男子借款,指稱該本票是先前向其他人借款時簽發的,款項已經還清但是忘記拿回本票。李姓男子則表示自己是放款公司的金主,○○○是向放款公司的員工借錢,所以自己才持有本票。○○○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有還款,加上○○○表示自己從以前就有簽發本票向他人借款的習慣,因此法官認為依○○○的豐富經驗,應該會在償還款項後,要求債權人返還本票,以避免被重複催討,但○○○卻辯說是因為當時精神恍惚所以忘記拿回本票,很難令人相信。況且○○○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被駁回後,明知道可以提起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卻未提起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對法官聲稱會找到當初的債權人出庭作證,拖了一個多月也提不出相關資料,最後法官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刑法第356條規定,如果有人在即將被強制執行時,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並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就會構成損害債權罪。這條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受償可能性。在此條法律中,所謂的「債務人」指的是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的人,須以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條件。而所謂的「執行名義」指的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的情形,例如民事確定判決或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等。此外,「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到強制執行程序結束之前的期間。本案中,告訴人已經取得臺北地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符合「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要件。

損害債權罪的成立是以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為前提,但不限於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旦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債務人的財產就有可能受到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明知此事實,仍然有意將其名下的財產處分,並且這種處分行為是基於損害債權的意圖,那麼就構成了損害債權罪的要件。

刑法第356條所說的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指的是一個人毀壞、處分或隱匿自己的財產,其目的是為了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讓債權人無法獲得應得的償還,不管債務人是否從中獲利,或者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實際上受損,這些都不是關鍵。而刑法所要保護的是債權人的權益,債務人所有的財產都是債權人的擔保,如果因為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無法獲得償還或難以獲得償還,就應該被認為損害了債權人的權利。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在即將被強制執行時,將其名下不動產出售,而這個不動產原本是告訴人債權的擔保物。因此,被告的行為將導致告訴人無法獲得債權的滿足,即使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因為不動產已經轉移所有權至第三人而無法執行。因此,被告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56條的構成要件,應該被認定為損害債權罪。

借錢給他人或向他人借款時,應詳細記錄借款事宜,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期限等,並要求對方簽署確認文件。如果有紀錄,當借款出現問題時,可以利用文件證明自己的權利。另外,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據,如果你簽發了本票作為擔保,無法還款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來對你進行強制執行,所以一定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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