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大貨車肇事逃逸,駕駛人遭判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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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自用大貨車沿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與復興南路1段之交岔路口時,貿然右轉,適逢被害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復興南路1段北往南方向駛至前址,因閃避不及,緊急煞車而人車倒地,被害人因此受傷,包括右側手肘擦挫傷、左側膝部鈍挫傷、左側踝部擦鈍挫傷等。

○○○明知自己駕駛的車輛肇事造成了被害人受傷,但他未停留現場對傷者進行必要的照護、送醫救治等措施,也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而是逕自駕駛車輛離開現場逃逸而去。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起訴○○○。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駕駛自用大貨車未遵守交通規則,導致被害人為閃避而緊急煞車滑倒受傷,而且竟然在事故後逃離現場,這樣的行為很難被原諒。再加上被告是在法院訊問時才承認犯罪,到現在也還沒有賠償被害人的損害。最後,過失傷害罪的部分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個月,肇事逃逸罪部分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

本案中的被告,是觸犯了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第185條之4第1項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被告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停車再開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被告竟未注意此號誌,貿然右轉,害被害人急煞摔車受傷,被告因過失造成他人受傷,被害人因此對他提告過失傷害,被告又無法達成和解讓被害人撤告,最終得揹上過失傷害這條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明知撞傷人卻立即開車離去的行徑,毫無疑問是肇事逃逸的犯罪行為,但由於被害人所受的傷是僅是輕微擦挫傷,所以法官判了最低的6個月。

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行駛,並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停車,並確認是否有人受傷。如果有人受傷,駕駛人應立即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協助,並報警通報警方,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如果您被控肇事逃逸罪或過失傷害罪,您已經是立於不利的一方,請立即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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